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和范围 本实施规则用于规范开展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活动。制定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评价 组织批发零售业服务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公司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认 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2.认证依据
CNAS-CC02:2013《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SC 25:2015《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SB/T 10962-2013《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3.认证方案和认证制度 初次评价、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监督评价及第三年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评价,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评价或再评价决定算起。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 批发零售业服务评价采用评分制,对申请组织的批发零售业服务水平进行评价,依据评分值评价企业批发零售业服务水平是否达标。
4.认证基本程序
a) 认证申请
b) 申请评审
c) 文件评价
d) 初始现场评价
e) 认证决定与批准
f) 获证后的监督评价与再评价
5.认证实施程序及要求
5.1 认证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批发零售活动的企业均可向公司提交服务认证 申请。由认证申请方填写《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申请书》,并按其附件要求提供申请认 证所需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组织简介(包括组织销售方式的介绍);
b) 组织机构图(包括批发零售业服务管理有关部门组织机构图);
c) 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 有效期内的涉及国家法规强制要求的许可文件,如:服务/卫生/经营许可证等;e) 已获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f) 申报服务活动的详细说明,主要的服务流程以及涉及到的服务技术规范;
g) 与服务过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国家、地方、行业)清单及服务规范执行的标准清单(可现场提供);
h) 批发零售服务网点清单;
i) 现行有效的批发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文件及文件清单;j) 组织依据SB/T10962-2013进行的自我评价报告。